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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融支持甘南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2-07-09 23:21:20阅读次数:1112打印返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融支持甘南州农牧民专业
合作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1〕17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省驻甘南有关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甘南州支行制定的《金融支持甘南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金融支持甘南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甘南州支行)
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甘南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逐渐成为农牧民增收、农牧业结构调整和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的有效载体。为进一步发挥金融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就金融支持全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 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金融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重要意义
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的水平,不仅仅是克服经营面积小的一个有效的途径,也是提高农牧民政治地位、提高农牧民收入、提高农畜产品质量水平、缩小城乡差距最紧迫的任务。大力推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有利于促进农牧业集约化运作和产业化经营,有利于促进农牧村经济结构调整和综合竞争实力提升,也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业务领域的拓展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到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重要意义,主动增强服务于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积极投身全州新农村建设的伟大事业。
二、 坚持注重实效,多形式、多渠道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适应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多层次、多样化的发展特点,主动调查研究各农合组织的实际金融需求,开辟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优质服务。要坚持“宜社则社、宜企则企、宜户则户”的原则,将支持组织与支持社员并重,采用灵活的信贷方式,切实提高工作实效。要区别对待,合理选择承贷对象,对拥有法人资质、直接从事收购、加工、运输、储藏等实体经营活动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可直接对其本身提供金融支持;对无实质经营业绩、主要提供技术指导与市场信息等桥梁纽带服务的合作组织,可通过向专业大户、农牧户个人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社员贷款,间接对组织提供金融支持。要重点加大对已取得工商部门登记、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运作,有组织制度、有合作手段、有较大规模、有明显效益的专业合作组织的金融支持。
三、 创新信贷模式,努力提升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社员的获贷能力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意见》,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对信贷支持可扩大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符合法律和实际需要的财产抵押质押贷款品种,鼓励符合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扩大信用贷款发放。一是大力推广无抵押贷款模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农牧村行业协会、信用协会或行政组织等信用共同体的合作,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发展满足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社员的信用贷款。可从“规范类农民合作经济社”试点,尽快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并通过对信用主体兑现贷款利率优惠、增加贷款额度等支持措施,促进农牧村经济主体提高信用意识。二是创新抵(质)押担保贷款模式。要因地制宜、开拓创新,积极推进林权、地上收益权、草场和五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质押贷款,规范发展农合组织存货、原材料等动产质押贷款,创新发展应收账款、仓单、保单、商标专利权等抵(质)押融资方式,凡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价值评估合理的各类资产,都可以作为贷款抵押物。三是结合保险业金融机构资金规模大、周期长、资金来源稳定的特点,积极开展银保合作,支持农合组织发展,多渠道满足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需求。
四、 提升服务水平,大胆探索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新方式和新手段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的基础上,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努力探索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新方式和新手段。一是强化营销观念,积极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和农贷信贷员包村服务,同时充分利用农牧村现有组织资源健全信贷协管员制度,努力将金融服务延伸到各村社。二是加快流程再造,合理提高基层分支机构信贷审批权限,积极建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评级、授信和贷款审批“三位一体”的快速通道,并对综合授信实行“一次核定、随到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三是深入细致调研,针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需要量身定做信贷产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为其产、购、储、运、销和加工提供全过程金融服务。四是积极开展合作,探索和推广“信贷+保险”经营模式,针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不同发展阶段,灵活采取统贷分保、统保分贷、有贷有保、贷保结合的多种服务形式,构建农牧业贷款风险转移机制。五是加快信息化、网络化业务管理系统建设,努力构建低成本、高效率农牧村金融服务。
五、 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
相关部门要按照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等标准,探索建立和完善符合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指导各涉农金融机构开展信用评定工作。稳步构建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自愿参加、政府监督指导、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支持的授信管理模式。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合组织,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的正向激励机制,大力培育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信用观念和诚信氛围,推动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发展。
六、 强化风险管理,实现金融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既要完善机制,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又要切实加强信贷监督管理,保证贷款质量,防范信贷风险。要建立农合组织信贷信息监测分析档案,探索建立信贷风险预警系统;密切关注信贷资金流向,加强对农合组织的贷款用途跟踪监督,防止信贷资金挪作他用,产生新的信贷风险;帮助农合组织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真实反映生产经营和资金财务状况,引导农合组织合法合规经营,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实现金融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七、 加强宣传引导,积极营造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合力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交流平台,加强团结协作,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建立金融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协调工作机制,形成促进农合组织发展的合力。一是要通过各部门的广泛宣传,构建“信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户”、“信用村”,培育良好的农牧村信用环境,并加快农牧业保险体系建设。二是要支持有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用合作,并以此为载体稳步推进规范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多层次拓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融资渠道。三是要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及时总结、相互交流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成功经验,并对相关做法加以评估、提炼、完善和推广。四是当地人民银行要将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信贷支持工作,纳入为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对金融机构工作效果开展评估。五是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对金融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要及时与当地政府部门、人民银行共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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