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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决定

2012-07-09 23:23:25阅读次数:1004打印返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决定

甘政发(2011)9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甘政办发〔2007〕152号),落实国家各项扶持政策,促进我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为推动我州“三农”工作创造有利条件,现就加快我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出以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意义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牧区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牧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牧民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组织形式。近年来,我州积极探索实践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实践证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对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牧业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提升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提高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农牧业和农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农牧业、农牧民联结社会化大生产的有效载体。同时,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新型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施农牧业、农牧区宏观调控和微观服务,创新农牧业经营体制和实现农牧业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二、明确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目标、重点和建设内容
(一)发展目标
进一步规范现有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建立专业合作社、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联合社、以乡镇为单位建立总社的思路,建立一批运行规范、示范带动能力强的省、州级示范社,形成一批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为经营载体的产业集群,合作社经营实力明显提高,运行更加规范,服务农牧民能力显著增强。
2011年,要确保实现2009年和2010年“农牧互补一特四化”试点村专业合作社全覆盖;2012年,要完成2011年和2012年“农牧互补一特四化”试点村专业合作社全覆盖,在此基础上,巩固完善原有专业合作社,并组建专业合作社联社、总社;2013年—2014年要完成当年“农牧互补一特四化”试点村专业合作社建设任务,并组建专业合作社联社、总社;到2015年,实现全州组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总社90个以上,联社600个以上,合作社2900个以上,参加合作社的农牧户覆盖面达50%以上,50%以上的合作社实现标准化生产,70%的农畜产品通过专业合作社销售,专业合作社成员增收水平超过其他农牧户20%以上。
所有专业合作社要全部达到县级示范社标准,各县市每年要创建完成20%的州级示范社,州上从州级示范社中择优推荐20%申报省级示范社,州上项目资金将重点用于创建州级以上示范社的补助,达不到州上标准的不予扶持。
(二)发展重点
1、大力组建合作社,努力扩大覆盖面。首先要围绕牦牛、藏羊、优质牧草、设施蔬菜、林果、藏中药等特色产业组建生产环节的专业合作社,在此基础上,将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逐步延伸到特色产业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各个环节,提高特色产业各环节组织化水平,通过示范带动,使专业合作社扩散到全州的每个乡镇和农牧业产业化的各个环节 。
2、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领域。牦牛、藏羊、奶牛繁育产业带要根据产业类型,按《甘南州联户牧场建设标准(试行)》组建联户牧场,在联户牧场的基础上逐级组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总社。育肥产业带、犏雌牛养殖产业带和设施农业、蔬菜、林果、藏中药材等产业带要按产业类型,由各类养殖小区、养殖场、种植基地、种养大户、专业户牵头,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逐级组建专业合作社、联社、总社。
3、强化服务功能,增强经济实力。提高合作社服务水平,实现“五统一”服务:即统一生产经营,草场、牲畜、劳力等生产要素统一调配,收益统一分配。统一农牧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努力减少社员的生产成本;统一收购、储藏、加工 、运输、销售,促进产业化经营;统一技术指导和培训,逐步建立产品质量标准;统一品牌、包装 ,积极开拓市场及农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提升产品和品牌的知名度。
4、实现盈余返还,密切利益联结。逐步引导合作社与社员的关系从松散的产品购销向紧密的产权关系转变,盈余返还以投资者为主向生产者为主转变。从分配利益上体现合作社的原则和办社目的。
(三)建设内容
1、建立规章制度。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合作社章程、社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议事规则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2、健全组织机构。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建立合作社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形成组织得力、运转协调、权力制衡、相互监督的组织机构。
3、规范民主管理。落实“三会”(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实行社务公开、财务公开、民主选举、民主决策,严格执行合作社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确保合作社健康发展。
4、规范财务管理。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要建立会计档案,设立成员账户。对国家扶持资金和其它资金,要平均量化到各成员账户。按照钱帐分管的原则,分设会计员和出纳员,做到持证上岗。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每年至少要审计一次,其结果要向成员大会报告,并定期进行财务公开。
5、规范盈余分配。合作社盈余按章程规定比例提取公积金后,应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比例返还成员,返还不得低于可分配余额的60%,剩余部分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6、规范档案管理。将合作社成员情况、章程文本、相关制度、会议记录、财务收支、经营服务活动等全部资料,进行分门别类整理,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三、依法推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要求,加强协调指导,加大扶持力度,依法办社,全面提升我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
(一)尽快建立规范民主管理制度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在当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满1年以上,合作社成员达20人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开户行须在当地农村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2、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制定规范的本社章程,建有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参会成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切实做到民主决策。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切实做到民主管理。
5、按照章程规定或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建立健全社务监督机构,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或执行监事,或由合作社成员直接行使监督权,切实做到民主监督。
6、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配备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7、根据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设立成员账户,本社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等产权资料记录准确无误。提取公积金的合作社,每年按照章程规定将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成员账户。
8、建有盈余分配制度,盈余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9、每年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并经过监事会(执行监事)或成员直接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质询。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或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自觉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着力提高专业合作社服务能力
10、所从事的产业符合我州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并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11、合作社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达到80%以上。
12、建有标准化生产示范点,参与“订单收购”或“农超对接”达到50%以上。
13、牦牛、藏羊、青稞保险率达到70%以上。
(三)牢固树立产品质量意识
14、生产食用农畜产品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15、要做到统一产品认证和产地认定。在主要农畜产品获得无公害产品认证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地理标志、绿色、有机认证等认定认证。
16、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17、示范社成员年收入比非示范社成员年收入高于20%以上,达到农牧民增收的目的。
四、营造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在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对我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支持的同时,州、县市要建立财政、发改、扶贫、农牧等涉农部门对合作社的扶持和投入机制,对达到县级示范社标准的由县市确定奖励或补助;对达到州级示范社标准的由州县共同给予补助;对达到省级示范社标准的由州上从州级示范社中推荐申报,除享受州县补助外,争取省级补助。重点用于扶持经考核达到示范社认定标准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基础设施建设、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产品质量认证和优势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和仓储设施建设以及人才培训等。
(二)支持参与农牧业项目建设
各级政府要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新农牧村建设政策支持的平台和科技示范等项目的载体,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对省、州、县市认定的的示范社,要优先给予项目扶持,州县重点从担保公司担保、金融机构放贷、扶贫部门贴息、保险公司承保等方面进行扶持。扶贫整村推进项目、黄河重要水源农牧业项目、农机具购置补贴向各类示范社集中扶持。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要积极落实国家有关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分级、整理、初级加工、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不改变产品形状的农畜产品,视为自产自销农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灌溉、农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牧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服务业项目免征所得税;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牧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的配种和疫病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提供信贷支持
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牧业信贷支持的重点,研究制定金融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政策、操作办法。积极发展担保贷款、小额信贷银行、村镇银行、互助社等农牧村金融机构,农牧村金融机构要会同农经部门、担保机构共同做好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估、法人授信和建档工作。积极支持专业合作社通过农牧村土地流转机构,使农牧民以草场、林权、耕地、宅基地证抵押贷款。鼓励和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参加政策性农牧业保险,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政策性保险制度的实施单位,由各级财政予以必须的保险保费补贴。
(五)落实用地用电和农畜产品运输优惠政策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牧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场、发展特色林果业和设施农牧业等用地,在不改变农业用地用途情况下,可依法优先安排,农牧户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股份合作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发展现代农牧业和规模经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牧业生产设施排灌用电,执行国家农牧业用电电价标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整车运输鲜活农畜产品,享受鲜活农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的有关规定。
(六)完善注册登记和审核备案制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着程序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做好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工作。免收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登记、年检费用。各级农牧(农经)、工商部门要按照原州农林局和州工商局联合下发的《甘南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指导方案》(州农林农字〔2009〕205号)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认真审核,提供优质服务。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应在领取营业执照20天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报县级农经部门备案。
(七)减免有关收费
对面向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进行全面清理,一律减免,凡属地方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坚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强化领导形成合力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把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推进农牧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实现农牧业跨越式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各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并做好发展规划制定、法律政策落实、项目管理、示范培育、宣传培训、统计监测等工作。各级财政、发改、扶贫、农机、供销、国土、质监、商务、科技、环保、水利、电力、交通等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明确分工,通力协作,共同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强化宣传工作,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法》作为农牧村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增强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合作理念和依法办社意识,增强各级干部依法支持和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动员多方力量,积极牵头兴办
要广泛动员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大户、产品购销大户、基层供销社和农技服务机构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部门和单位,发挥各自优势,积极牵头举办,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四)组织培训,建立辅导员队伍
各县市要制定培训规划,层层举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培训班,分期、分批对基层干部、合作社负责人和成员进行培训。州、县、乡都要配备1—2名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建立辅导员制度,并积极组织辅导员外出观摩学习、开阔眼界,不断增强辅导水平。

 

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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